1、门诊特定病种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和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医疗机构,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医保年度内不予变更。
2、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作为其费用结算机构。在选定的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与其认定的特定病种诊治相关的医保费用,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统筹待遇。
3、门诊特定病种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一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医保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的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标准执行。参保人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医保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4、参保人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限额高的一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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